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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5-01-30 00:51:45 |   作者: 8亿彩票收多少税


  当事人洪某钦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及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进行捕捞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甲板湿漉,用于作业的渔具名称为拖曳齿耙耙刺。船上有渔获物螃蟹,经称重,总重量为

  3.合浦县监管09397的渔业船舶《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证书核载作业类型为杂渔具,主机1台,主机型号为YCD4J12T-80,主机功率为43.68KW;

  4.合浦县西场镇人民政府开具《关于协助核实合浦县监管09397船有关信息的回函》原件1份:证明合浦县监管09397船证件信息与当事人提供证书所载信息相同。

  《洪某钦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洪某钦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及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进行捕捞的事实。

  《周某南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洪某钦违反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事实。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附《证据图片及说明》和《称重(计数)表》):证明①该船被查获时正在作业,作业位置的经纬度为21°15.370N,109°06.713E;②该船有《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证书核载作业类型为杂渔具,主机1台,主机型号为YCD4J12T-80,主机功率为43.68KW。③该船用于作业的渔具是拖曳齿耙耙刺;④查获该船时船上有渔获物螃蟹,总重量为4.35KG。

  当事人洪某钦于2024年10月28日收到了本机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海(渔业)告〔2024〕G-15号],3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洪某钦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及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章第一节第8条第(5)项、第三章第二节第49条第(2)项之规定,因本案中你存在多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船舶主机功率,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海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和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马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和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和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捕捞作业时,应当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报告作业的船位、海况、渔情等有关情况。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

  第四十一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可根据以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一)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0马力)以上大型机动渔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二)主机功率为294千瓦(400马力)以上440.3千瓦(599马力)以下中型机动渔船,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三)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0马力)以上293.3千瓦(3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四)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马力)以上146.3千瓦(1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五)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马力)以上43.4千瓦(5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六)主机功率为14千瓦(1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七)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采用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置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